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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核查 为何通过难

2017-12-13 请加我》》》 医疗器械创新网

来源:中国医药报


 随着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的提出,我国医疗器械行业监管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科学监管手段开始逐项落实与完善。据统计,自2016年以来,有近300项产品在注册阶段主动撤回。“其原因主要是在研发合规、风险管理、临床真实性、生产规范等方面出现缺陷或不足。”上海健康医学院医疗器械监管专业主任蒋海洪一语道破。


  近日,第一届医疗器械注册核查要点与上市后监管高峰论坛在昆明举行。会上,长期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处副处长杨光表示:“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是产品上市的最后一道关口,决定着产品是否能够注册上市,也承担着保证上市产品真实安全、稳定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应引起我国医疗器械企业的高度重视。”


  注册核查一次性通过,难!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以下简称“注册核查”)的核心是通过对申请产品样品的研制管理、仓储管理、生产管理、检验管理、部门职责等情况的核查,延伸检查企业的整体质量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从而判断该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否有效分析出并控制住产品风险,进而得出企业申请产品样品的真实性结论。


  “就实际情况来看,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注册核查的一次性通过率几乎为零,即使像深圳迈瑞这样的企业都没有一次性通过的。”杨光感叹说。


  据介绍,2016年广东省局完成了700多项第二类器械产品注册核查,加上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委托完成的170项境内第三类器械注册核查,共完成870多项产品上市注册核查工作。其中,一次就被完全否定的有10%,剩下的基本都要经过“整改后复查”才能通过检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注册处处长林峰也表示,上海医疗器械注册核查大都需要“整改后复查”,复查后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的所有相关项,才能准予注册。最后极少数“未通过核查”的,技术审批部门提出不予注册的审评意见。产品注册不能一次性通过,需要整改后复查的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一次性向原核查部门提交复查申请及整改报告。这样既浪费监管资源,又耽误产品上市的时间。


  “关键项” 是关键


  “2014年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原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改为了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要求更高了。”杨光介绍,基于注册核查是医疗器械上市前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最后一道关口,肩负真实性现场核查的重大责任,所以注册核查对于医疗器械能否成功注册上市具有一票否决权。


  “即使其他注册资料、注册检验做得再好也无济于事。”杨光强调说,被一票否决后,企业需要重新申报注册,浪费了宝贵时间和注册费用。尤其是上市时间,因为所有流程都要重新排队。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4个指导原则均有200多项条款,其中大量加“*”号的关键项目如有一条不符合要求,就是“未通过检查”;其他非关键项目允许有3~5项不符合要求,但审查建议结论为“整改后复查”。“这对于企业意味着不小的压力。”杨光说。


  据北京富乐科技副总经理兼管理者代表仇万裕介绍,该公司平均每年接受2次新产品注册核查。“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中,对骨科材料有近300项条款要求,其中46项为关键项,每一条都要谨慎对待。一项不通过,这次申报注册就前功尽弃了。”他表示,质量管理体系出现的任何细小问题,即使是非关键项,都必须按要求整改,复查合格后才允许注册,这样势必会对产品上市时间造成影响。


  根据广东近年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核查工作的经验,可以发现大多数企业容易在以下方面出现问题:一是条款理解上存在偏差,如不重视生产地址信息、环境监测报告认可,技术要求没有分出厂检测和型式检测等;二是申报资料存在问题,如申报产品研制和生产地址不明确,申报产品尚未完成设计开发,不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硬件存在严重缺陷等;三是现场核查时发现不规范项,如质量管理体系无法满足产品风险管理,对设计开发缺少有效控制,缺少实质性研发活动等。


  质量管理要在“体系化”上下功夫


  杨光表示:“为适应监管的严格要求,医疗器械企业必须延长管理链条。尤其是中小企业,如果疲于应对日益提高的技术和经营门槛,对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就容易认识不到位,疏于管理。体系出现问题,就意味着质量存在隐患。企业对此必须重视。”


  “如果是纠正硬件项目,整改施工所需时间较长;如果遇到关键项目缺陷,注册核查就不可能通过;如果是文件准备、现场操作等软性条款问题,纠正还比较容易。所以企业树立正确科学的管理理念,培养优秀的专职管理者代表,做好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才是治本之策。”杨光如是说。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11月14日印发了《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制度(试行)》,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管理者代表制度。明确界定管理者代表是指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中具有相应专业背景或技术资格,以及相应的工作经验,经生产企业负责人授权,全面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管理人员。而在此之前,广东和上海已分别于2010年和2015年印发了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的管理办法。


  “不少初创企业只重视生产技术本身,而忽略了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缺少专业的质量体系管理人员,管理体系漏洞百出。”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者代表李勇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设置专职的管理者代表是非常有必要的,要由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管理者代表可以做好体系支撑文件的记录,参与产品从研发、临床、生产,一直到上市后的不良反应监测、跟踪随访、产品召回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杨光提醒,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应该加强对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核查人员与企业的沟通交流,相互促进提高核查效率,加快医疗器械审批上市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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